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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临时雇用导游也须签合同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28日
旅行社应全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在造成目前旅游业乱象丛生的众多原因中,导游的薪酬体制问题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之一。近日据媒体报道,在新疆1.7万名持证导游中,只有5000名左右是签约的专职导游,其余都属于兼职导游。也就是说,至少有三分之二的导游没有底薪待遇。
  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底,全国登记导游员共有71万余名。如果将新疆兼职导游的比例放大到全国,也就意味着,全国有近50万导游都是“临时工”。也正是基于这种现状,今年10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旅游法明确规定,导游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障。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有权拒绝旅行社要求其垫付团费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即使只雇用半天也须签合同
  “曾经有旅行社老总向我咨询,我就雇用一天的导游还用签合同吗?”我明确回答他,“你就是只雇用半天,也必须要签合同。”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那种临时雇用导游一天半天不用给导游签订合同的认识,是对旅游法的另一误解。
  杨富斌表示,有些旅行社管理人员认为,临时雇用导游人员一天或半天,时间很短,就不必给其签订合同了。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不能因为雇用的时间短就不给导游人员签订合同。
  因为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里并没有规定,长期聘用的导游要签订合同,而短期聘用的导游就不用签订合同了。
  导游“打零工”是行业潜规则
  据了解,目前除了个别规模较大的旅行社有固定导游外,绝大多数的导游都是临时聘用,有些导游甚至身兼多家小旅行社的导游。
  由于旅游行业分淡季和旺季,很多旅行社淡季业务量很少,根本不可能和导游签订固定劳动合同,为其发放基本工资和上保险。而这直接导致的结果是:导游为了生计,肯定会想办法赚钱,吸引游客购物必然是很重要的手段。
  杨富斌指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以往旅游行业的潜规则,譬如,不给导游人员支付报酬,甚至让导游人员向旅行社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成等。
  因此,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第三款进一步明确:“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是对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旅游法这一规定。”杨富斌说。
  导游应提高自我维权意识
  当然,旅行社有时可能会遇到时间紧、任务急的情况。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杨富斌表示,旅行社可以用电话通知某某导游人员直接带团服务,但也要及时补充签订合同,否则就有违旅游法规定。
  同时,对于行业中的弱势群体,杨富斌建议导游人员也要善于积极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遇到旅行社不给自己签订合同时,不要因为抹不开面子或担心不被聘用,就不敢提出签订合同事宜。否则的话,一旦事后权益受到侵害,维权就会比较艰难。
  当然,导游人员也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素质,以良好的服务和信誉赢得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信任。“信誉好、服务好的导游,根本不用担心没有旅行社聘用你。”杨富斌认为。记者 余瀛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