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的风险负担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29日
《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如果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因为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其来承担,这里所说的从给付义务不包括出卖人按照约定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是他的基本给付义务,因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即视为交付标的物。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虽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但是买受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