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购人寿险应如实告知病史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06日
对于众多投保人来说,在投保时,面对各种繁琐复杂的责任义务以及冗长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人们总会觉得很头痛。想着太麻烦了,以后慢慢看,就草草签订了保单。
殊不知,这一点点的懒惰往往会给自己之后的理赔带来巨大的麻烦。
孙先生的爱人宫女士于2011年5月1日投了三份保险(非疾病险),5月3日,宫女士便因子宫内膜非典型增生、子宫内膜息肉人院接受手术。随后,在2012年6月18、19日、7月11目,宫女士分别又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重大疾病险。投保前,宫女士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指定医院做了健康检查,结果显示正常。孙先生表示,在投保前妻子也曾问过该保险公司业务员是否需要写上病史,业务员说可以不写,宫女士顺利投保。
2013年7月1日,宫女士襁查出患了宫颈癌。当月29日,宫女士就2012年投保的三份疾病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给出了“拒赔”的答复。
针对案例中的几个纠纷点,保险公司表示,首先,经核实,业务员对宫女士曾做手术的事并不知情,且该名业务员是已经从业1:年的老员工,并且曾经是金奖业务员,可以肯定她的诚信。保险公司认为,是宫女士没有遵守诚实告知的原则,隐瞒病史,违反了合同能规定。
法厅其次是宫女士的合格体检结果。保险公司称,宫女士在投保前所做的体检只是常规体检,不会深入到检查癌细胞等项目,并且该份体检报告的效力是建立在投保人诚实告知的基础之上的。广大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旅行诚实告知的义务,无论是否有业务员等保险公司人员的引导,都要坚持告知,承担自己的义务。另外在投保时,也希望各位投保人仔细研读保险中的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避免在理赔时出现麻烦。
建议投保人,在做投保前体检时,是否可以在体检单上注明, “因为需要投保重大疾病险,所以我现在已经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重大疾病险的体检,或者注明保险公司并没有安排我进行重大疾病险的专项体检”,以保护投保人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