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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支招教你对付房东“跳价”问题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07日
由于房产交易的特殊性,从看房、预订、签约、交付和过户,往往短则一月,长则半年一年,而不断在变动的房价,难免让卖房人心里不平衡,各种各样的毁约招数便施展了出来。由于近期房价仍在不断上涨,近几个月由于卖房人毁约产生的诉讼大幅度增加。    为此,笔者归纳出几种主要毁约手段,并在法律实务的角度予以一一解析:一、直接毁约赔偿型对策:约定高额定金    今年5月,小张通过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子,买卖双方谈好房价100万元整,小张要支付定金5万元,但房主却表示相信小张买房的诚意,只要求小张付5000元就可以了。谁知一周后,房主却表示因为房子涨价,决定不卖房了,愿意双倍赔偿小张定金1万元。小张虽然白拿了5000元,却错过了低价买房的时机,心里总觉得很窝囊。    律师支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只成立定金合同并交纳了定金,但并未签订主买卖合同的,卖方可以用双倍返还定金的代价解除合同,买方可以用不索回定金的代价解除合同。因此,本案中,房主以多付一倍定金5000元的方式和小张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买房人要想避免这样的风险,一方面可以要求与卖房人订立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通过订立主合同的方式避免卖方毁约,另一方面,买方可以支付高额的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最高可以合同总价的20%。二、亲属配合抬价型对策:让全体共有人到场    小赵和房主在中介公司的组织下,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小赵也付了首付款,可是不久后,房主的妻子却到中介公司大吵大闹,声称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也是两个人的名字,房主卖房没有经过她的同意是无效的,虽然小赵和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清楚地记得,几次到房主家看房,他的妻子都在家,但现在她却矢口否认了,此时,房主也适时地表示,如果能再给他妻子几万元,他们还是愿意卖房的,最终,小赵多花了5万元买下了此房。    律师支招:我国婚姻法规定,像房产这样的重大的夫妻财产需要处置的,应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方可,一方擅自处置房产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本案中,小赵明知房产证上是夫妻两人的名字,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却只让房主一人签字,显然这样的交易行为是无效的,所以,买房人买房一定要看房产证,一定要和房产证人登记的房主签订买卖契约才有效,如果房屋是多人共有的,应要求全部共有人到场签字同意售房,这样的买卖行为才有效。三、拒绝配合过户型对策:合同约定过户时间    小王和房主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约定的过户日期到了房主却拒不配合小王过户,并明确告知小王房子卖亏了,想要配合过户可以,但要再给2万块钱,最终小王只好再付给房主2万元。    律师支招:就房产局而言,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必须买卖双方共同到场进行交易才有效,而买卖双方配合过户,却是当事人双方应当履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本案中,房主以拒不配合过户让买房人额外支付款项,其行为显然属恶意违约,变相敲诈。作为买房人,一方面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到房产局办理过户的准确时间,并约定一方不配合对方过户应承担每日产生的违约金,以此威慑卖房人,另一方面,如果卖房人确实拒不配合过户,买房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限令日期勒令卖房人配合过户,如卖房人仍不执行,买房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直接向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四、一房二卖欺诈型对策:起诉并及时财产保全    老赵看中了一套房,和房主签了协议,付了首付就住进了该房。到了约定过户的时间,房主以配合过户为条件要求老赵加价,老赵认为自己已经住进了房子,而且只付了首付,是否及时过户对自己影响不大,所以没有理睬。谁知几个月后,突然有人敲门拿着房产证要求老赵搬家,他这才发现,原房主已经加价把房子卖给他人了,而老赵自己虽然抱着和原房主签订的合同和收条,却只能搬家了。    律师支招:就房屋买卖而言,最重要的不是交房,而是过户,只有过了户领了产权证,这样的房子才真正属于买房人所有。本案中,老赵虽然住进了房子,但是后来的房主有权以产权人的身份要求老赵搬迁,而老赵虽然购房在前,但由于无房产证,只能搬离房屋,去找原房主主张权益。所以,买房人在没有房屋过户的情况下,不能持坐等和无所谓的态度,应尽早催促房主过户,如房主拒不过户并流露出一房二卖倾向的,买房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房主将房屋过户他人,以确保买房人将来胜诉后能顺利办理房产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