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处理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07日
房屋购买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优先购买权的问题。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出卖人、买受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人等多人参加诉讼。而在诉讼中他们各自的诉讼地位如何,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尽一致。房产纠纷律师认为,在诉讼程序处理中,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是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的。优先购买权人因主张权利与出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出卖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根据优先购买权人的性质和特征,买受人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关系,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宜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如果因情况需要须由买受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实真相的,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是买卖关系已经成立。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应将出卖人列为被告,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买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胜诉,买受人将因买卖关系无效而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胜诉,买受人将合法受让和占有标的物。
三是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关系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权人应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
处理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原则是,既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滥用优先购买权以致损害出卖人和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这类案件比较复杂,处理难度也比较大,一般情况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