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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0月18日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这是承揽关系的人身性表现。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合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劳务关系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劳动者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