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商铺广告语意含糊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9日
商铺广告语意含糊 缔结合同引发争议 “3万元=18平方米塘厦西街高成长铺王,首付3万元起,签约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使用权,50年大收益。”深圳四投资客看了广告后,急与开发商联系,订下铺位。签订合同时,四人才发现开发商出卖的是商铺租赁使用权而不是商铺所有权,顿觉吃了大亏,协商不成后怒告开发商,要求返还双倍定金。此案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返还四人定金各5000元,四人不服判决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付定金后才知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2007年8月,东莞塘厦某工贸公司投资兴建的位于东莞市塘厦镇大坪社区居委会的商铺正式对外公开发售。
“3万元即得塘厦西街高成长铺王”、“九大经营价值体系,确保塘厦西街人气旺”、“深莞交界首站,区位价值无人能敌”,广告单上这一句句颇有震撼力的广告语,像磁铁一般吸引着过往人群的目光。
来自深圳的刘小姐和其余三名投资客看到广告单后,认为商铺属于高成长的投资性铺位,土地使用权为50年,虽然当时欲出售的商铺正在兴建过程中,但四人认为商铺的地理位置还算不错,遂火速与工贸公司进行联系接洽,并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交纳了5000元的购铺定金,并选定了铺位。
2007年年底双方准备签订合同,工贸公司刚把合同范本拿出来,刘小姐就傻了眼,因为合同名称写的是《铺位使用权合同》,而不是当初她所理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完全不是出售或转让性质,而是租赁性质,合同期限为48年。
刘小姐顿时感觉这亏吃大了,称这与她的初衷和工贸公司当初的广告介绍完全不是一回事,让工贸公司给个说法。怎知工贸公司表示从来就没有说过是买卖合同,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欢而散。事后,刘小姐便和其余三名投资客把工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50年长期使用权该怎么理解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覃进朋多次召集四投资客与工贸公司进行协商。
四投资客坚持认为工贸公司广告宣传的“50年长期使用权”就是铺位所有权,如果是租赁期限为50年的话,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该合同就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工贸公司是在故意偷换概念,引人上钩。因此,该合同标的存在严重的法律缺陷,致使其无法达到合同履行的目的,工贸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的根本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工贸公司则坚持自己的广告没有问题,也从来没有向四投资客承诺过要签订铺位所有权合同,他们向其缴纳的定金属于租铺位的定金,是为了签订租赁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四投资客拒签合同属违约,应该没收定金。
双方均有过错工贸公司退还定金
在双方争执不下,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官当即安排时间开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经相关部门获准投资建设大坪农贸市场并取得相关证书,为宣传其商铺,派发了大量广告宣传资料,内容包括:“3万元=18平方米塘厦西街高成长铺王,首付3万元起,签约即收三年20%租金收益,50年长期使用权,50年大收益。”刘小姐等四人看到诱人的收益数字后匆匆下了定金,最终在准备签订主合同时发现开发商出卖的是商铺租赁使用权而不是商铺所有权,由此导致诉讼的发生。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小姐等四人选定铺位交付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签订主合同。双方对拟签订的主合同是铺位租赁合同还是铺位买卖合同发生争议,根据广告宣传资料的记载,并无买卖铺位所有权的字样,而是50年长期使用权字样,原告理解为所有权,属于理解上的错误。另外,工贸公司将铺位租赁期限规定为50年,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双方在商谈时未能就主合同的这一关键内容充分协商,导致最终未能签订主合同,对此双方均应负一定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工贸公司应返还刘小姐等四人已付的定金款项各5000元,共计2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涨声迭起,商铺成为投资客们的热选。然而,收益与风险同在。宣传广告作为商品销售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广泛存在于商品交易市场,商铺广告往往以“投资小、风险低、回报高”为“诱饵”,迅速吸引大量投资客。面对铺天盖地令人心动不止的广告,如何能稳坐钓鱼船,成为投资客们不得不经常揣摩的一个问题。
本案主审法官覃进朋提醒说,选择投资目标须谨慎,切不可单看到广告上诱人的字眼就头脑发热、匆忙下定金,应对广告内容做详细了解和考证,确认广告真实可信后再做决定。现代生活中,人们的日常交往和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合同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一个有效载体,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对意欲签订的合同予以充分了解,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切勿在对合同一知半解或是仅仅看到广告就草率行事,这样不仅增加了交易的风险也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