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改变用途出租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1月09日
2008年10月份,商贸公司经人介绍欲承租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房屋开办婴儿用品专卖店。双方在磋商阶段,房地产公司告知商贸公司房屋属于工业用途,但是到城建部门开具《证明》后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商贸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在2008年12月1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商贸公司缴纳房屋押金31752元后,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商贸公司使用。由于商贸公司专卖店经营过程中,多次更换店面负责人,不慎将城建部门开具的《证明》遗失,导致其向工商行政部门递交营业执照申请时,被告知不符合办证条件。2010年3月22日,商贸公司发函通知房地产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停交租金,并于2010年5月7日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返还押金31752元、已缴纳租金20577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145480元、搬迁费损失33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