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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代通知金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05日
一、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二、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三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的病假、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培训考核、调整岗位等做好明确记录,以确保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存在过失。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