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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前怀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3日
省会女职工盖笑晨最近有点烦。她原本准备“五一”结婚,日前却因检查出婚前怀孕被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了一切工资待遇。
 盖笑晨说,她从2004年大学毕业后,就到石家庄新华区一家印刷厂做会计,月工资1300元左右。2007年国庆节,她和对象确定关系后,两人贷款买了一套二手房,并决定2008年“五一”结婚。也就从那时起,他们开始同居。
 今年3月25日,盖笑晨上班时感觉身体不舒服,并出现呕吐。同事陪她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怀孕”。该消息反馈到用人单位后,第二天她便被安排“回家休息”。3月27日下午,用人单位劳资科通知她去单位办理工作交接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从此,停止了工资待遇的发放。
 盖笑晨说,我的劳动合同到今年12月31日才到期,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合同期内怀孕,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单位答复她:“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制度。‘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怀孕后,你本人没有主动告知单位,单位不能给这种情况开绿灯……”
 盖笑晨说:“我和对象决定留下孩子后,已经于3月28日领了结婚证,只不过是早怀孕一个月。她不清楚自己要求继续工作的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仲裁科科长张爱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劳动者盖笑晨“未婚先孕”这一问题,是受道德约束的范畴,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定女工不得未婚先孕。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还是未婚,也没有明确说明用人单位是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得知女工怀孕,还是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知道的。他认为,女职工只要在申诉时效内向仲裁委申诉的,女职工未婚先孕的劳动权益应受《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用人单位如坚持与这名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恢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关系应延续至劳动者哺乳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