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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条款含义不明 按有利于劳动者解释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3日
由于厂方拖欠工资,签订的一份协议条款含义又不明,引发赵世新等12名农民工与厂方的纠纷,双方各执一词。根据条款含义不明,按照有利于劳动者解释的原则,法律最终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

涨工资协商未果停止上工

 赵世新等12人都是的农民工,从2002年起在某机械锻造厂作锻造工。2002年至2006年签订有劳动合同,月工资从1500元至3000元不等。2007年年初原合同结束后,没有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仍在该厂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赵世新等人干的是锻造,工作强度很大,2007年8月,赵世新等12人和厂方协商要求提高工资,厂方拒绝了他们的要求。由于协商未果,从2007年9月起,赵世新等12人就停止上班。厂方也没有发放他们8月份的工资,并让他们离厂。

一份含义不明的“补助款”协议

 赵世新等人多次找到厂方,要求支付8月份的工资,12个人共计17885元。厂方承认未发8月份工资,但辩称8月份工资未发是因为还未到发工资的时间,因为厂里规定是隔月发工资,并且拿出了赵世新等12人和厂方于2007年3月12日订的一份“一年补助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厂方于2007年3月12日、4月1日、6月1日、10月1日,分四次向赵世新等12人每人每次补助1000元到2000元,除10月1日的2000元还未补助外,其余三次均已补助,每人共计得补助款4000元。该协议上有一个“注明”:“不管任何原因,无法工作一年的扣除补助款”。这句话引起了双方的歧义,厂方认为,未干满一年,未发的补助款不再发放,已发的补助款要追回,因此工资可以给,但赵世新等人应按照该“注明”先将已领取的4000元补助款退回。赵世新等认为,“注明”的意思是应该按照干活的月份计算,干几个月的活就该给几个月的补助款,补助款不能退。

含义不明按有利于劳动者解释

 双方为支付工资是否应当先退还补助款争执不下,于是赵世新等人将厂方申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石家庄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日前作出裁决: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因此赵世新等人要求厂方支付2007年8月份工资,厂方应予支付。
 厂方与赵世新等人签订的一年补助协议,具有奖励多出勤、出满勤的奖金性质,属于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条款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劳动者解释的原则,扣除补助款应按照当月未履行协议当月扣除进行。该协议约定履行期为3月至12月,赵世新等全勤满勤实际履行为6个月,厂方实际履行支付补助款4000元,对厂方要求赵世新等人返还已支取的全部补助款的请求不予支持。但赵世新等人9月份未上班,每人应返还多支取的补助款400元。
 赵世新等人的代理律师、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梁律师说,赵世新等人和厂方签订的补助协议,含义不明。但含义不明的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解释,应当是按照当月未履行协议当月扣除进行。仲裁也是这样裁定的。另外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赵世新等人于9月1日已停止上班,劳动关系已经停止,用工方辩称本厂是隔月发工资而不发给赵世新等人工资,是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厂里的规定不能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文中赵世新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