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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交强险中“死亡伤残”的理解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4日
交强险中“死亡伤残”的理解
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该条文中的“人身伤亡”包括伤害和死亡两种情况,而伤害包括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和构成残疾的伤害。该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该条文来看,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不是死亡和残疾的专有赔偿项目,不构成残疾的一般损害也有这些项目需要赔偿。
国家制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及时、依法得到赔偿,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构成了残疾或死亡,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只要不是故意就应该得到赔偿。这也是国家制定交强险的初衷和立法本意,如果将受害人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排除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外,则有悖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对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难道非要机动车驾驶人将受害人致残或致死才能得到赔偿吗?这无异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甚至犯罪!
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该条文中的“人身伤亡”包括伤害和死亡两种情况,而伤害包括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和构成残疾的伤害。该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也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从该条文来看,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不是死亡和残疾的专有赔偿项目,不构成残疾的一般损害也有这些项目需要赔偿。
国家制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能及时、依法得到赔偿,而不论受害人是否构成了残疾或死亡,受害人是因交通事故致伤的,只要不是故意就应该得到赔偿。这也是国家制定交强险的初衷和立法本意,如果将受害人不构成残疾的一般伤害排除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之外,则有悖交强险的立法本意,对受害人也是不公平的,难道非要机动车驾驶人将受害人致残或致死才能得到赔偿吗?这无异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甚至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