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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4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言下之意是初次建立劳动关系。但针对老员工已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但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惩罚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因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只要存在用工,就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排除后续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故,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用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原因,则仍需支付双倍工资。这符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有利于促使企业依法用工,规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