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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前岳母确认房产份额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2005年10月下旬,美国公民中年的麦克与妻子伊佛在沪以32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赵家桥路某号房屋,房产归于夫妇两人名下。在325万元购房款中, 165万元为银行贷款。 2005年12月18日,岳母南希与女婿麦克、女儿伊佛为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属和份额签订一份书面约定,注明该房产的主要所有权人是实际支付160万元首付款的南希,伊佛和麦克是次要所有权人。麦克夫妇按月归还房屋贷款,直至2008年7月上旬麦克夫妇离婚时,共已还贷11.3万余元。之后,贷款由南希实际清偿。 2008年9月, 65岁的南希将麦克和伊佛告至法院,诉称系争房屋的首付款由自己实际支付,而麦克夫妇只偿还贷款11.3万余元,剩余贷款由自己清偿,因此要求确认享有该房屋96.52%的份额。 【法院判决】 法庭上,昔日的女婿麦克否认南希的说法,声称是自己与伊佛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并共同以按揭的形式还贷。而伊佛在答辩中认可了母亲南希的诉请。 房屋估价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评估,估价为486万元,双方一致认同该房屋的装修价值为10万元。审理中,麦克明确表示无力归还房屋贷款,而伊佛将剩余房屋贷款145.7万余元全部偿清,因此要求确认自己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法院认为,岳母与女婿、女儿为涉案房屋产权归属和份额确定签署的书面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约定效力法院予以认可。鉴于伊佛提前归还了房屋贷款,而麦克与伊佛婚姻关系解体,又考虑到该房屋不宜分割,且麦克占有的份额极少,通过折价补偿解决为宜,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南希、伊佛按份共有,其中南希占51.66%,伊佛占48.34%,另外由伊佛支付麦克房屋折价款、装修费用计10.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案系争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但因为牵涉到第三人的权益,所以该房屋不能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而本案实际牵涉到两个法律关系,岳母南希与女儿、前女婿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系争房屋的权属纠纷,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为依据,根据双方的出资额确定了按份共有的比例。而伊佛和前夫麦克之间关于房屋共有份额的分割主要适用了婚姻法关于夫妻共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