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起诉索回5万定金遭驳回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男子老陈购房,与房主、中介签订居间协议,后来因属限购范围,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成。老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居间协议并返还购房定金5万元。近日,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老陈在签订居间协议时已明知自身属限购范围,应承担未能签订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判决解除双方居间协议并驳回返还定金请求。
【典型案例】
去年6月3日,老陈与房主小方、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老陈同意签订居间协议时支付5万元意向金,如房主接受协议约定的买卖条件并签署居间协议,意向金转为定金。双方同意在居间协议生效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签 《买卖合同》,如因房主原因致合同未签署的,房主应双倍返还定金;如因购房者原因致合同未签署的,定金归房主所有。
6月29日,小方向老陈发出“关于催促签约的函”,列明2012年6月29日系最后签约日,但老陈并未按约前来。小方同意给予合理宽限期,请老陈于7月4日补签买卖合同。7月20日,老陈委托其代理人向房主发送“律师函”,列明因售房政策发生变化,不能办理购房转让,因而不能签订买卖合同。8月2日,老陈诉至法院,认为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办理购房转让,双方均无过错,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房主退还定金5万元。
庭审中,双方对于解除居间协议达成一致,故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居间协议并驳回老陈返还定金的请求。老陈不服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2011年至今,非上海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政策并未发生变化。老陈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属于限购范围,故双方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系因老陈违约造成。根据协议约定,5万元定金应归房主所有。据此,法院维持了原判。
【律师提醒】
根据网签的《买卖合同》,若因买方限购导致交易未成的,买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实践中,常有:(1)购房者不清楚限购政策的具体内容,盲目买房,导致交易未成酿成损失;(2)轻信中介信誓旦旦“保证通过包装后”过户。在支付了数额不菲的所谓“手续费”后,仍交易卡壳。
于上述两种情况,买方的违约责任都是不可免除的。然而,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作为买方,又该如何对策呢?
笔者认为,此时应当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为原则。主要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签订合同之前,卖方是否知道买方限购。如果知道,买方的责任则可以降低;这需要证据作为支撑!
(2)若合同约定了“20%“的违约金,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
(3)如果房价上涨了,则依据“损益相抵”的原则,要求法院降低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