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购买期房的注意事项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购房者在购买期房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在购买期房时,风险比较大,因此,购房者特别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定金问题。购房者在购买期房时,一般要向开发商交付定金,对于定金的交付,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比如,《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交纳1万—3万元的认购金,如果开发商提出“无理”要求,购房者可依法拒之;或在事后诉之法院,由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购房者和开发商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
另外,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之时成立,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前要充分了解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就不要交付定金,因为交付定金之后定金合同就会生效,届时购房者履行不能,势必要承担定金罚没的风险。同时,购房者也需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也是预先支付,但它的性质与定金完全不同,预付款是总房款中的一部分,定金只是担保购房合同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担保形式。因此,如果购房者在买房时事先支付的是预付款,就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
(2)不可抗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明确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旦延期交房,开发商多以“不可抗力”为由推卸责任。为防止这方面的损失,购房者在签约时,一定要对涉及不可抗力的有关条款给予高度重视。购房合同示范文本中延期交房的免责条款有两条:一是“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是“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从实际发生的商品房买卖纠纷来看,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问题产生的纠纷较多,购房者在此问题上可以与开发商明确约定上述事项,或者将上述第二条条款删除,重新约定具体的事项,以防开发商届时延期交房,以种种免责条款为借口,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面积问题。期房最大的特点就是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时,房屋所有权并未现实存在,有关房屋状况只能体现在图纸上,使得按图纸预测的建筑面积和竣工后现场实测的建筑面积常有误差;而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又往往是按图纸预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在此,购房者最好能与开发商协商,尽量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套内面积,因为建筑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而对于公摊面积,购房者是不可能通过人力、物力计算出来的,对于套内面积是比较直观就能计算出来的。
(4)产权证问题。在期房纠纷中,很多纠纷产生于房屋产权证发放期限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开发商解释产权证的发放进度为何一再拖延时,一个常用的借口就是有关部门不给办理。其实,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机关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产权证。也就是说,造成房屋产权证迟迟办不下来的原因很可能在于开发商,如开发手续不健全、欠缴出让金、资料有误等。一旦属于这些情况,购房者就要提高警惕,一方面了解能否解决;另一方面考虑是否要放弃购买该房产的计划或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开发商及时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