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子被他人伪造签名出售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律师点评:
对于某些房东而言,自己一直住在房子里,以为自己就是房子的主人,但殊不知却有人伪造签名已经将其房屋出售办理了过户手续。实践中,这些伪造签名的多是不成器的子女,假买卖向银行骗取贷款,取得贷款后不管父母的住房问题,导致假买家来讨要房屋,甚至导致银行来催贷。因为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东要及时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重新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案例:
原告是浦东新区某村46号4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于2001年10月29日从案外人处购得房屋后,与妻子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但2012年9、10月间,陆续有人来看房,并告知原告该房屋是他人所有。原告不解其中原因,经查询后方才得知,该房屋已经被他人假冒签名之后,过户至被告名下,而且该房屋上设定有被告中行某支行的抵押权。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他人假冒原告签名而签订的《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中行某支行注销抵押权;3、被告将某村46号401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经法院委托鉴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某”的签字并非原告本人所签。根据原告所作的陈述,以及本院对张某所作的询问,两人均确认原告对房屋买卖不知情,故两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故此,“某”与“某”于2003年11月5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此,被告应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登记变更为原告。由于系争房屋现有被告中行某支行的抵押权,没有证据证明中行某支行在取得上述抵押权时属于恶意,故被告中行某支行的抵押权应当得到保护。现原告自愿偿还剩余贷款后涤除抵押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在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他主体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