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售房人恶意违约又出新招—售房后再抵押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于2010年5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某小区的一处房屋卖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64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付了全部房款中的130万,被告亦将房屋交原告居住。由于房产证尚未下来,所以双方约定等房本下来之后支付余款并办理过户手续。
2013年房本下来之后,因为房价飞涨,售房人孙某提出让李某加价50万,双方未达成一直意见。孙某便私下将房屋抵押给北京市某银行,并办理了房产及土地的抵押登记手续。
购房人李某则面临如下窘况
第一、如起诉孙某,要求确认房产买卖有效,并配合过户。则面临如下结局: 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协议付清房款,被告将房屋交原告居住并使用至今,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有效,对原告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告关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买卖房屋时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第三人的担保物权有效并有优先于原告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效力。故原告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在债务得到清偿且抵押权消灭前,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该房屋作为抵押财产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也就是说,要想过户房屋,必须先和银行协商,把银行的贷款还上。
第二,如果买房人恶意拖欠贷款不还,而购房人也不代为支付上述款项。 银行作为第三人根据被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有理由相信被告即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与被告设立了担保物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担保物权是有效的,并有优先于原告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的效力。
故银行可基于法律设定的抵押权,要求法院拍卖房产,以实现自己的权益。
第三,购房人的选择与权益维护 在房价高涨的今天,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则房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必能弥补购房人的全部损失。
理性的选择只能是联合第三方银行追究买房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同时积极搜集购房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