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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胡某(男)与金某,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感情较好,生有一子。后因家庭琐事,胡某于2012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诉。半年后,胡以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改善再次起诉离婚。
  庭审中,金某出示胡某婚内所写的承诺书三份。头一份承诺书载明若再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指外遇),将对金某赔偿违约金5万元。另外两份承诺书保证“若双方提出离婚,胡某分期支付金某、儿子生活学习费贰拾万元,按月分期支付工资一半。房屋产权归金所有。”“如胡某提出离婚则需向金某和儿子赔偿生活、学习教育费叁拾万元正,离婚当日付清。”
  金同意离婚,并同意儿子随其生活,胡自愿每月支付抚养费430元至儿子完成大学学业,共同财产住房一套,胡同意归金所有,对此法院均予以确认。但金要求胡承担2万元损害赔偿及按承诺书胡赔偿5万元和30万元的主张,因金无法证明及于法无据等原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胡某向金某出具的三份承诺书是否合法有效问题。
  从胡所写第一份承诺书内容看,只有其确有外遇,作出对家庭不负责的事情,才应支付金违约金5万元,该承诺实际上是对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约定。但由于金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胡有过错,故其请求法院无法支持。
  而另外两份承诺,内容均为胡某或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胡则应给付金和儿子生活、学习费20万元或30万元以及对房屋的分割问题约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此规定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而此约定却是对双方行使离婚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