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登记方知"被已婚" 原是表妹冒名顶替嫁他人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某女子因未到法定年龄而无法结婚,于是冒充自己的表姐和一台湾人登记结婚,导致其表姐自己无法办理结婚手续。近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令该女子停止侵犯其表姐的姓名权。
2012年初,家住南充的钱女士与未婚夫相约去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正当二位准新人满怀喜悦地向办证人员递交申请时,却被告知钱女士已于6年前在成都登记结婚,而“丈夫”是一位姓易的台湾居民,因此不能再办理结婚证,否则将构成重婚罪。钱女士如挨了一记闷棒,半天没有回过神来,于是询问办证人员:“不会吧,我可从来没有结过婚啦,更不认识什么姓易的台湾人,你们是不是搞错了?”办证人员回答:“不可能小姐,电脑网络上清楚地显示你确实已经和易先生结过婚了。”钱女士百口莫辩,连未婚夫都感觉受到了欺骗,向她投来鄙夷的目光。
此后,钱女士经多方了解,终于弄清了事情的真相。2006年,自己的表妹杨某认识了在大陆的台湾人易某,并谈起了恋爱。当他们准备结婚时,才得知女方要到20岁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而杨某当时只有19岁,因此不能结婚。这时,急于结婚的杨某想到了与自己长相相似表姐钱女士。她找到表姐,一番花言巧语竟然将表姐的证件骗到手里。同年6月,杨某带着钱女士的身份证,以钱女士之名与易某在成都办理了结婚登记。
钱女士得知真相后,愤怒之下向顺庆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令杨某停止侵犯其姓名权并赔礼道歉,并向法院提交了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书,证实结婚登记上的签名并非出自钱女士之手。庭审中,杨某当庭向钱女士进行了道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姓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公民的身份信息具有唯一性,只能由该公民享有,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假冒。杨某之行为已严重侵害了钱女士的姓名权,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判令杨某立即停止侵害钱女士的姓名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