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法院认定无效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4日
原、被告因经济往来,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中规定,本协议如出现单方违约,则守约方在守约方的所在地按法律程序解决。2004年底,原告以被告违反了买卖合同约定为由,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1.8万元。被告辩称,己方没有违约,并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法律规定的法院中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中的约定,违背上述规定,属约定不明,应视为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法官提示
本案原、被告协议在守约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谁为守约方、谁为违约方,只有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才能确定,当事人起诉时无法搞清,所以,原、被告约定的管辖法院就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约定不明的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