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保护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4日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债权是债权人的财产权利,对此项财产权的让与,法律对其有所限制:
首先是实质要件上的限制,即法律禁止转让或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自由转让。前者包括以特定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债权,如抚养费请求权;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退休金债权;因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后者主要是指以劳务为标的债权和不得单独转让的从债权。此外,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也不能转让。
其次是形式要件上的限制。《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通知可采取多种方式,如口头通知、书面通知或提示转让合同、票据背书等,并于该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债务人接受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为允诺,允诺须以债权人足以明确其允诺意思的方式作出,所以原则上默示不得作为允诺。但是,债务人是否允诺并不影响债权让与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