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债权人留置汽车的优先受偿权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04日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案例:
天下小雨,路面泥泞。张某驾驶昌河汽车出车不利,因路滑翻车受损,张某报案后,某汽车修理厂出面拖至修理厂修理。虽然双方没有签定修理合同,但双方认可汽车修理费为6000元,修理厂有据可查。修理厂多次向张某催收汽车修理费未果,修理厂再次与张某协商付修理费时间,但张某由于逾期仍未支付修理费,修理厂便将张某的昌河汽车留置,并很有礼节地通知张某应在6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张某仍然未能按期交付,修理厂只好将该昌河汽车变价受偿。
评析:
首先肯定,修理厂的行为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张某作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修车费),修理厂作为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昌河汽车,并有权就该动产昌河汽车优先受偿。理由:第一,修理厂对该昌河汽车享有留置权;第二,张某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张某与修理厂之间成立承揽合同。本案件主要涉及留置权取得的要件和效力问题。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2、107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时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修理厂修理张某的汽车应属于承揽合同。《物权法》中的留置权恰好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中发生的债权,《担保法》第82、87条规定,因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归留置权人享有,包括留置财产的占有权、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和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第110条规定:“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在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的条件是:第一,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第二,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按照约定。
我们在理解留置权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享有留置权不需要事先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留置权的成立、内容、适用范围、效力等都由法律直接明确规定,这是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最为明显的不同之处,在法理学上叫“法定物权”。(2) 留置权所可以留置的财产只能是动产。动产即为土地及建筑物以外的汽车、货物等。此外,对于股票、本票、汇票、支票等有价证卷,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取得留置权的条件,也可以在它们之上成立留置权。(3)如果债权人取得留置权,债权人有权留置他事先已经占有的与该债权密切相关的债务人的特定动产,并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再行约定清偿的期限,如果在该期间内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另行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待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将该留置物折价、拍卖或者变卖,并将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