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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病情恶化,工伤伤残等级能变化吗?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4日
  江某从事铸工35年。1999年10月,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对有关条件的测定和伤者本人的临床表现确诊为1期尘肺伴肺功能轻度损伤。2000年5月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等级6级。2003年12月经省职业病防治院再一次确诊为尘肺Ⅱ期,重度混合性通气障碍。
上海律师专家评析:本案中,工伤职工江某的病情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恶化,那么江某能否向相关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只规定了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另外该法赋予了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权利。案例中当事人江某在2003年12月再一次确诊为尘肺Ⅱ期,重度混合性通气障碍,但此时距离2000年已经超过了1年,江某已经丧失了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诸如肺部疾患、心脏、血液、肝脏、肾脏等疾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恶化,工伤职工在依法获得工伤待遇之后,因工所患的疾病有些仍在不断地恶化中,职工所花的医疗费等数额巨大,《工伤保险条例》只是一般性地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_钜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权利,建议立法修改,针对不同类别的疾病设置不同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时间。F江某如果想要获得一定的补偿,可以向法院起诉,重点陈述其所患尘肺病对其生活的巨大影响,继续治疗所支付高昂的医药费,使其生活困难。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江某一定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