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责任认定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1月18日
货运代理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双方均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留置权或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其行为也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象。
由上可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有关双方违约的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由各方分别对自己的违约行为向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此不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即不能因为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而都不必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责任确定后,可以对各方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后再进行相互折抵,仅由一方支付折抵后的差额,不必由各方都进行一次现实的履行。但此并不是过错相抵。
当然,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双方均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留置权或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其行为也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象,但行使留置权或合同抗辩权构成“违法阻却”,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我们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合法行使留置权或合同抗辩权的情况,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仅规定在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项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为物权之一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时,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合同或委托合同项下无权行使留置权。如果货运代理人以敦促委托人及时支付费用为目的,有意扣留单证,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仍构成违约。
2、合同抗辩权,是指债务人用以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权利的权利。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对方履约请求权的效力被延搁,该合同的履行中止或被拒绝;二是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抗辩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要件之一,抗辩一方所负义务与对方所负义务具有对等性。对方如已履行主给付义务而仅未履行从给付义务,抗辩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己方的主给付义务。同样,某项义务虽基于合同而产生,但依照法律规定、行业习惯或通常观念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义务应及时予以履行,负有该义务的一方也不得对之主张合同抗辩权。
在货运代理实务中,一般为货主(委托人)将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与其他单证一并交给货运代理人(受托人),货运代理人代为报关后,再将已经加盖了海关放行章的外汇核销单和报关单(出口退税联)返还给货主。货主收汇成功后,可以持收汇证明、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外汇核销单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可见,货运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代为报关,使委托人制作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经海关加盖放行章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货运代理人由此持有的报关、核销等单证既属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财物,又是货方依法享受国家退税,使货物出口贸易顺利实施的必备文件。因此,我们认为报关单、外汇核销单是贸易、运输、报关环节中的特殊单证,向货主交付该类单证义务的履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货运代理人在办妥报关事项后一般应及时交还该类单证。扣留单证不还的行为即构成违约。货运代理人交还单证的义务,与委托人支付报酬费用的义务应各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