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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顽童过桥受伤家长监护不周自担责80%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08日
8岁的小强放学回家,途经赵河一未搭建护栏的桥体时,故意沿桥边行走,被摔桥下导致伤残。8月10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认定原告小强的监护人监护不力,自担责80%;判决被告石拂寺镇马一店村委会赔偿小强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6000元的20%,即7200元。
    2007年,马一店村委会对仝堂自然村通往赵湾村的一老桥进行路面改造,因资金不到位未对该桥两边的护栏加以安装,只留下了准备搭建栏杆的根基钢筋头裸露在外。今年4月17日下午,小强放学回家,途经该桥体时,沿桥边行走,不慎被桥体上裸露在外的钢筋头拌倒,摔至距桥面3米深的桥底。小强随即被家人送往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等共计15000余元。经对小强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属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强途经该事故桥时,本应选择在路面较宽的桥中间道路上行走,而其却在桥的边沿行走,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原告疏于履行监护职责,具有明显的重大过失,应对原告的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村委会在修整该桥体时,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管理瑕疵,对损害的发生依法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