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养女为争气 告继父一家讨母亲房产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13日
这是一场让人揪心的官司,高娟生前留下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由养女继承,而没有留给丈夫的孩子。而养女则表示,自己要的不是房子,而是争一口气,这究竟是咋回事儿?
丈夫去世她收养了一个女儿
昨日,提起争房子一事儿,高女士心中还憋着一股气,她说,“我不是争房子,就是争口气”。
高女士的养母叫高娟,出生在1929年,1952年,高娟的丈夫参加抗美援朝牺牲,此后她一直一个人生活。
1958年,高女士出生了,她的亲生父亲和高娟是姑表亲,已经有了7个孩子,当时看到高娟一个人生活,就决定把新出生的女儿给高娟抚养。
当时,高娟在黑龙江生活,当过鹤岗市卫生局的局长。
1972年6月23日,这一天是高娟和陈志国登记结婚的日子,俩人都是再婚。高娟再婚前有一养女,就是高女士。陈志国再婚前育有四名子女。
再婚后,老两口感情非常好,日子过得甜甜美美。高娟是本市一所高校的教授,陈志国是离休干部,今年已经86岁。
再婚老人立遗嘱遗产归养女
2011年1月,陈志国以购买军产房改房的方式,取得了沙河口区一套房屋产权,该房屋建筑面积109.06平方米,产别为私有房产,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被告陈志国。
其实就在购买房屋产权这一年,高娟已经患上了白血病,病情非常严重,大多时间只能躺在病榻上。
2011年6月,高娟立下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我与丈夫陈志国有四个孩子,即两个儿子与两个女儿。在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与丈夫共同所有一套房产,坐落于沙河口区。我的女儿高女士照顾我和丈夫多年,自我生病以来,我的女儿高女士更是长期对我悉心照料。现在我决定,在我去世以后,由女儿高女士继承我的全部遗产,包括我享有二分之一所有权的上述房产,其他子女无权继承我的遗产。此遗嘱是我真实的意思表达。 ”
高娟在该份遗嘱上按手印,该遗嘱上写明见证人为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旭、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李鹏,刘旭的助理谷剑峰,被告陈志国在场并在该份遗嘱上签字。
讨要房产起诉到法庭
就在立遗嘱的那段时间,高娟病情严重恶化,并在2011年6月5日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高娟病情危重,医生表示即使抢救,也没有多少生存时间,高女士经过痛苦选择,最终签字同意放弃积极治疗,采取保守治疗。2011年6月9日,高娟因病去世。“让我生气的是,我母亲和继父在养老院生活了10年。你说有儿有女的,心里多难受啊。母亲有病时,我还接来照顾。 ”高女士说,所以她想要房子,就是想讨个公道。
因和继父一家讨要一半房产无果,高女士将对方起诉到沙河口区法院。她称,母亲生前立有遗嘱,由她继承其对上述房屋享有的50%份额和其他全部遗产。
2012年1月6日,沙河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因故终止诉讼。
案件恢复审理后,于2013年6月24日、7月2日、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焦点焦点
1
遗嘱是否真实有效?
被告陈志国、陈军、陈杰共同辩称涉案遗嘱是在见证人诱导和主观臆断下形成的,不是高娟真实意思表示。高娟具有书写能力,但遗嘱中仅有手印没有本人签字,缺乏遗嘱必要的形式要件,该遗嘱不真实。
庭审过程中,遗嘱见证人刘旭、谷剑峰均到庭作证,证实该份遗嘱系被继承人高娟真实意思表达,立遗嘱时高娟意识清楚,该份遗嘱系由刘旭根据被继承人高娟的意思在电脑中代书打字形成,打印后向高娟宣读了遗嘱主要内容,高娟明确表示认可,但因高娟身体原因无法签字,故在遗嘱上按手印。刘旭、李鹏、谷剑峰以及被告陈志国在场见证了立遗嘱的过程并签字。刘旭对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录音。
法院认为,虽然高娟仅在遗嘱上按手印,没有签名,但被告陈志国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立遗嘱时高娟明确表述过将遗产由原告继承,高娟系因身体患病无力而无法签字,按手印是高娟真实意愿。
焦点
2
高女士是高娟的养女吗?
被告陈志国、陈军、陈杰共同辩称,原告自称是高娟的养女,但并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原告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继承高娟的遗产。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原告高女士系被继承人高娟的养女,虽然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但原告提交的大连市公安局富国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中载明,原告是被继承人高娟的长女,该证明合法有效,原告高女士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
焦点
3
涉案房屋高娟能否处分?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是部队根据陈志国的职务级别给予的福利,房屋土地仍为部队所有,该房屋不属于遗产范围,高娟无权处分。同时,原告在高娟病重抢救期间,拒绝对其积极治疗并拒绝尸检,原告对高娟死亡采取放任态度,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命权,不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法院认为,坐落于沙河口区的房屋是被继承人高娟与被告陈志国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的50%是被继承人高娟的遗产。高娟生前立遗嘱明确表示将涉案房屋属于个人所有的部分归原告高女士所有,该遗嘱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当属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认定遗嘱有效
8月27日,沙河口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虽然高娟仅在遗嘱上按手印,没有签名,但被告陈志国在询问笔录中陈述,立遗嘱时高娟明确表述过将遗产由原告继承,高娟系因身体患病无力而无法签字,按手印是高娟真实意愿。法院认定高娟遗嘱有效,高女士有权继承母亲45%的房产,另5%份额由被告陈军继承,归被告陈军所有。
记者获悉,陈志国一方已经上诉到市中级法院。
案中亲情
拿出部分份额给患病兄弟
在诉讼过程中,高女士考虑被告陈军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将其按遗嘱继承的涉案房屋遗产份额中的5%由陈军继承。
法院认为,原告自愿让出部分遗产份额由被告陈军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于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