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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二周岁以内的孩子,离婚时一定判给母亲吗?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5日
【案例】张男与李女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4年3月25日生育一子张小。李女平时工作繁忙,儿子张小出生后,即由李女的父母帮助抚养。夫妻二人同在上海打工。张男脾气暴躁,两人经常发生口角,有时还会动手打李女。2005年10月9日,李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李女称:首先要求与张男离婚,其次,张男脾气不好,极易动怒,曾有两次动手打孩子,儿子归张男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再者,孩子年龄尚小,离不开母亲,故要求儿子张小由自己抚养,张男每月支付抚养费用800元。被告张男同意与李女离婚,但主张儿子是张家的后代,且一脉单传,儿子与父亲感情很好,爷爷奶奶也倍加疼爱,因李女工作繁忙,没有太多时间照顾儿子。故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并且声称自己不需要李女对儿子支付任何抚养费。【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张男,婚后未及时与原告增进感情交流,加之工作原因,脾气暴躁易怒,不能有效控制自己的情绪,极有可能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原告李女虽然工作繁忙,但其父母长期帮助其照顾孩子,而且表示愿意在以后继续帮助原告抚养照顾孩子。因此法院判决:1、李女与张男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小由李女抚养,张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牛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间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自然血亲而形成的,从子女出生时起即形成,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会因父母之间解除婚姻关系而解除、变更或消灭。父母离婚虽然不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但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因离婚而有所变化,由父母双方共同直接抚养变为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那么,究竟归父亲抚养还是归母亲抚养,则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本案中,张小,2004年3月25日出生,李女2005年10月9日提起离婚诉讼。当时,张小尚不满2周岁,仍属法律意义上的哺乳期阶段,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哺乳期间”可基本确定为2年以内的子女,包括满2年。正处于哺乳期内的子女,需要母亲照顾的更多一些,尤其实行母乳喂养的孩子,更是离不开母亲。从未满2周岁孩子的心理需求、生理特点来看,也比较适合与母亲共同生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张小归女方吴文莉抚养是正确的。哺乳期间的婴儿随母亲抚养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不是绝对的。如父亲抚养条件好,母亲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由父亲抚养。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律师建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只是我国法律原则上的规定。任何女方不要错误的理解为:只要孩子在两周岁以内,孩子就会判归女方抚养。当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归女方抚养的情形,或归女方抚养不利于孩子的情况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依然会判归父亲一方抚养。以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孩子归谁抚养,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当事人双方哪一方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及成长发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