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抵押物的转让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5日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为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2009年4月1日,甲以该房屋设定抵押向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2009年10月1日,由于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甲、丙之间达成协议,甲将自己的房屋抵债给丙。在本题中,由于出租在先,抵押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限内(2009年12月31日前)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丙继续有效。
3.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①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时,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全部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物未经登记的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甲公司以其生产设备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4月20日甲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作价12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在本案中:(1)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日,抵押权设立的时间为4月1日,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2)由于未办理抵押登记,乙银行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公司。当债务人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于丙公司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乙银行不能对该机器设备行使抵押权。对于乙银行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