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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防止客户逃废债务?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6日

客户公司以倒闭等方式逃废债务的,将导致公司的重大损失,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 公司逃废债务的主要手段
目前公司倒闭解散逃废债务的问题非常严重,常见的手段为:
1、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虚假交易等手段将公司资产掏空,使公司成为有名无财的空壳;
2、公司帐目不清,公司资产与股东个人资产混同,非法转移公司资产;
3、公司故意不年检或进行其它违法行为造成吊销营业执照,不公告债权人,不进行清算,瓜分资产后解散;
4、股东自动解散公司,不进行清算,直接瓜分财产。

二、 公司逃废债务的制度原因
正常的公司终止程序是先进行清算,即清理资产、负债,公告债权人,偿还债务,不足偿还的宣告破产后按比例偿还,清算结束后再向工商局登记注销,公司正式终止。目前状况基本没有照此执行。
原公司法的两大疏漏造成公司退出市场的失控,给公司逃废债务带来极大方便:
1、实行严格的有限责任制,缺乏在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时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规定,使法官判案中在应该否认公司的有限责任时畏首畏尾,让股东转移抽逃公司资产后不必担心承担个人责任。
2、未规定公司解散后的强制清算和不清算的赔偿责任,造成实践中公司解散时几乎无人进行清算,有善始而无善终。公司开着开着就没了,人去财空,追究股东责任又找不到法律依据。

三、 逃废债务问题的改善
目前该问题有了一定改善,并且改善应该会持续进行:
1、严重的逃废债务问题也引起了司法部门的注意,在个别地区(如上海)司法判例有了对法律规定的突破,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让股东承担了公司的债务,但只是极少数案例;
2、在股东解散公司不进行清算时,虽然多数判决债务跟股东无关,或只是判决股东限期履行清算责任,但也有部分法院判决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公司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股东在注册资本减少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4、新公司法于06年1月起实施,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将使法官判决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了法律依据,将使中国目前严重的逃废债务问题产生较大改观。但遗憾的是该法仍然没有规定解散公司后股东的强制清算责任和未清算的债务清偿责任。
综合来讲,目前在客户公司经营不善时,使用种种手段逃废债务的风险还是相当大的,但立法和司法环境正在改善,将来会有较大好转。

四、 规避风险的建议
1、随时了解经销商的动向和异常,尤其是赊帐较多的经销商,建立情报收集和预警制度;
2、由经销商提供抵押担保,如无法办理的,要求其公司负责人做保证人(已写入现在的标准合同),公司债务无条件地成为其个人债务,杜绝其关闭公司逃废债务;
3、尽可能要求其每年提供公司年检资料和财务报告,了解其经营状况;
4、经销商经营状况恶化,有可能转移资产时,立即将货取回或申请法院冻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