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属于家庭共同财产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6日
在我国民法案由体系中存有分家析产的案由规定,形成分家析产的原因很多,对于大家庭的分家析产方式,通常是由各个子家庭的户主代表出面的方式,代表小家庭在分家析产的声明书或者相关协议上签字,签字后理论上分出的财产通常成为各个子家庭的共同财产,但是由于时间和社会的变迁,当各个子家庭也面临者解体的时候,往往又会起争议,争议的焦点就是户主所签字确认分得的大家庭财产是属于户主个人所有呢,还是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呢?
从司法实践中来看,律师主张需要首先明确当初在签订分家析产协议的时候,所签字的分家析产协议所特定的表述,是否具备所分得的财产为签字人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条件约束,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和声明,该财产自然为分得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这样也是为了公平公正起见,这里所要说明的是,对于户主代表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其实对于家庭的所有成员都是具有约束力的,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整个分家析产的决策和讨论过程,也不论是否在协议上签字,例如通常我们看到都是家庭男方作为代表签字,作为妻子的女方并没有参与进来,但是在没有特别约定财产归属的情况下,这些获得的财产为家庭共有财产。
其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特别情形属于例外,例如,遗嘱或赠与行为中确认属于个人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在收到人身伤害时获得的医疗残疾补助费等,还有属于一方的专属生活用品等等。
再次,对于在分家析产过程中获得的财产在进行再次分割时也不必遵循等分的原则,律师表面原因在于分割财产必须考虑多种因素,比如生活出现困难一方,一方残疾,一方养老或一方需多赡养老人的情况,在再次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考虑多分财产。
最后,分家析产的法理基础即裁判的总原则是在考虑归属一方的财产基础上,从有利于今后的生活便利,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把纠纷平息,社会的安定,在此基础上酌情考虑给予需要多分财产一方。对于财产的具体分割要考虑公平的因素,对争议较大的财产适用资产评估的方式,并折价补偿给一方,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