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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简单的一句“不合格”而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7日
【案情介绍】
    田某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上海,至今在上海工作已近有10年。最近她找了一份某公立医院的工作,虽然医院在招聘简介上写明要求是“老中医”,但经过与院长、人力资源主管面谈后,院领导对小田还是比较满意,最后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期限自2012年3月28日起,职务为妇产科医生。
虽然在入职的时候小田已经告诉医院的招聘人员,她学的是中医,但在她入职不久还是被从中医部门调到西医部门工作,小田提出疑问时,医院告诉她主要是让她可以尽快的熟悉医院的同事和办公环境。小田也没有说什么。两个月之后的一天早上,医院的相关负责人突然找小田谈话,说她来医院有2个多月了,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考察,小田并不能很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并且他们当初招聘的时候也是说要招聘一位资深的老中医,可她却不是老中医,不符合录用的要求。
2012年6月6日,医院的人力资源主管就要求小田填写离职交接表,要求她将自己手上的任务和医院物品转交给他人。小田觉得很委屈,自己努力工作,虽然当初招聘要求上写到要一位老中医,可当初面试的时候医院领导也认可自己的能力和经验,自己也已经工作2个多月了,医院现在却突然提出自己不合格,要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即使是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举证证明劳动者在“哪些方面”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哪些”录用条件。
2、医院认为小田不是 “老中医”,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当初在面试时小田介绍了自己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重要内容,医院明知小田不是老中医还是决定与小田签订劳动合同,这说明小田是符合医院的录用要求的。现在医院以小田不符合当初招聘时要求的“老中医”条件而辞退她显然事实依据不足。
【律师建议】
  鉴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通常存在事实依据不充分、法律依据不准确、操作程序不合法的现实情况,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以供参考:
1、用人单位针对每个岗位需拟定录用条件并应在劳动者入职前或入职时向劳动者公示。
2、用人单位还应对录用条件予以合理界定、细化,以便在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时具有可操作性。
3、注意及时保留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有效证据。
4、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必须在试用期到期前送达劳动者。如果试用期已经过了,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慎重,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可轻言解雇,否则,极易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