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劳动维权中需注意的数字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4月27日
【21.75】
来源:365天-104天(休息日)÷12月=21.75天;
用途:1)加班费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21.75÷8得出时薪,再按照150%、200%、300%计算不同时间的加班费;
2)未安排年休假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均工资÷21.75x300%x应休天数(300%含已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3)在涉及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时,以21.75天参与计算。
【20.83】
来源: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
用途:1)20.83为一年中月均工作天数,但不等于每月只需工作20.83天;
2)20.83想说明的是月均工作天数,仅此而已,无其他意义。
【12个月】
来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正确理解:只要曾经有过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就具有享受资格,即入职前有过连续工作12个月即可,不能片面理解为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才可享受。
【年休假三个公式】
1)符合休假资格的新入职员工当年度年休假=(当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
2)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3)未安排法定年休假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费的月均工资÷21.75×200%×应休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