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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新房漏水又装修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新房漏水引起的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杜某一审起诉称,其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杨闸环岛东北侧住宅小区房屋并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在验收房屋时,发现暖气漏水、卫生间漏水、墙砖地板阴水发霉、窗户打不开等情况。杜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修复要求,但是开发商不但没有修复,反而将室内地板等装修设施擅自进行了拆除,且拒不恢复。无奈杜某只能先行垫付了装修费用,可仍接到物业通知,称漏水已经影响到了楼下,且漏水日加严重。后杜某被迫搬离了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限期查明涉案房屋相关管道设备漏水原因,修复后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装修并承担相应的各项费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答辩称,我公司确与杜某就涉案房屋的买卖达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12814日,杜某验收了涉案房屋,并且在验房后的816日即开始自行装修,直至20121012日结束。20133月开始,涉案房屋的楼下房屋发生漏水,但是与我公司无关。在涉案房屋交付使用之前,我方曾经对整栋楼的各个房屋均作了闭水试验,但是并未发现渗漏,此后杜某自行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修完毕后即发生漏水,因此责任不在我公司,而应当由杜某对楼下房屋的漏水承担责任。涉案房屋虽在质保期内,但是杜某所述的各项损失均系其自身行为所致,因此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渗漏原因的确定。根据查明的事实,杜某在收房当日的确就卫生间水渍及暖气等问题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了维修要求,但其在收房当日即办理了自行装修的相关手续,并于其后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的卫生间等区域进行重新装修,且在装修行为完成后,涉案房屋的楼下房屋方开始发生渗漏,故不能排除渗漏是装修行为所致的合理怀疑。现杜某主张渗漏系涉案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所致,即负有举证证明该主张的责任,而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而直接的确定渗漏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其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且杜某虽提交了维修保驾小组名单作为主张证据,但根据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罗某的证言及该名单所示内容,以及杜某在罗某的装修过程中向其支付了相应费用,可以印证杜某与罗某之间委托装修关系成立,故对杜某关于渗漏是涉案房屋本身质量问题所致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杜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是涉案房屋在交付时就存在原始问题,亦不存在二次装修的情况,故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