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屋买卖未成功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签订买房协议后,因未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出卖人王先生返还交纳的购房定金1万元。昌平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为了提高生活质量,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房屋,张女士通过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王先生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的房子,价格为135万。眼看着住房问题就要解决了,一直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张女士签订协议当日就通过房屋中介公司把定金1万元交给了王先生。按照《买卖定金协议书》第五条约定,房屋中介公司协助张女士进行购房资格审核,而张女士如果不能通过购房资格的审核,则协议自动终止,同时,出卖人王先生退还张女士已支付的定金1万元。谁知,因为张女士未连续5年缴纳社保而没有通过购房资格的核验。
原告张女士诉称:在中介公司通知自己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查后,她曾联系相关部门进行补交,但又因为联系补交社保不成功,而未能获得购房资格。之后,张女士明确通知中介公司,要求终止合同、退还定金。但中介公司告知自己说,房主王先生不愿意退还定金。后来张女士曾直接与王先生联系,要求退还定金,但也未能成功。无奈之下,张女士只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退还自己买房定金1万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我卖这个房子没有任何问题,签合同、收定金手续也符合法律规定,我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张女士没有按时交首付款,王先生等了她两个星期,后来她打电话说房子不买了,原告属于违约。根据定金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王先生认为他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此外,王先生还说,签合同当天,他曾一再追问张女士是否符合购买资格,张女士肯定地说过她够资格,能够办下来贷款。王先生是因为相信张女士才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现在张女士的购房资格不能审核下来跟自己无关。而且,为了还贷款,他还借了高利贷,在等待张女士付款期间,自己的房子降价了,没有卖出去,王先生也受到了损失。因此,王先生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定金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张女士依约支付购房定金,但由于其未连续5年缴纳社保,导致其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依据定金协议第五条的相关约定,王先生应向张女士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张女士要求王先生返还购房定金1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因被告王先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张女士存在定金协议第五条中约定的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其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等相关情形,因此被告关于原告能否通过购房资格审核与被告无关,不同意返还购房定金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