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独家代理卖房却起争议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后,房主王某却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为此,中介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佣金损失10万元。昌平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某中介公司诉称:2013年5月,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房屋限时出售委托协议》,王某委托原告出售位于昌平区的一套房屋,且原告是出售被告房屋的唯一委托人。合同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如果原告完成委托工作,则即使王某委托第三方代理出售并达成买卖交易,王某仍应向原告支付委托出售价格的2.5%,赔偿中介公司的佣金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中介公司积极安排业务员推销这套房产。但被告却于2013年5月底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完成网签并与案外人完成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因此,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原告佣金损失十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他找其他中介公司出售房屋的原因是原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他,不能在短期内按原委托价格430万元出售房屋,要求王某降价出售,王某拒绝了。后中介公司说,如果将前期收取的3000元押金退还,协议将自动解除。于是,王某主动将3000元押金打到原告中介公司负责人的账户。因此,王某不同意原告主张的佣金损失,原告没有对房屋出售进行任何有效工作,原告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受到的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署的《房屋限时出售委托协议》是委托合同,由被告支付一定报酬,原告负责以约定的价位出售被告所有的房屋。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作为委托人明确向原告表示解除合同,原告公司员工向被告提供原告公司负责人的姓名及银行账号,足以表明原告同意收取退还的押金,且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已经收到被告退还的押金3000元,此行为便可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委托合同达成了一致。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委托合同自原告接收被告退还的押金之日起即告解除。原告主张的广告推销、宣传等损失,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