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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买房却碰“双重抵押”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得知有人以低于市价20万的价格卖房,李老师便与卖主签订协议。支付房款要过户时,他才获知所购房的抵押权人除了工行,还有一位个人。因为卖主不过户,李老师便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协议,被告退还房款支付违约金。
      去年8月,得知有人急用钱以低于市价20万的价格卖房,50岁的李老师便通过中介与卖主王某签订协议,约定王某将96㎡的房以101万卖给李老师,该房抵押权人为工行,结清全部房款、银行解押完三日内双方办理过户。同时协议还约定:如未按时履行义务致使《房屋订购协议》无法履行的,违约方应支付房款20%的违约金。 
      事后,李老师将100万的房款打给王某,却获知所购房的抵押权人除了工行还有一位个人。为此他与王某签订《补充协议》,王某一个月内办理完所有解押过户手续,但此后王某却不办理。李老师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协议,王某退还房款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效力,应按约履行。李老师已支付100万房款,但王某未按约定办理房屋解押过户。现因房屋仍有抵押,目的不能实现,故李老师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的诉求,应予支持。王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办理解押,其违约行为使《房屋订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李老师要求支付20万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综上,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房屋订购协议》,王某返还购房款10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