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租赁中转租行为的效力如何?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金可将其合法拥有产权的房屋租赁给张维,租赁期限至2011年2月15日至2012年2月14日,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未经金可同意不可转租,双方约定年租金3万元,后张维一直按时向金可交付租金,2011年5月,张维未告知金可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章建,租期到2012年2月14日,后章建到期仍然未归还房屋,金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维,章建承担房屋使用费用,并赔偿金可的损失,本案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其实本案中,所产生争议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转租人以及实际使用房屋的人如何向房东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了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有效,但法律没有规定在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的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其实是有一定的法理原因的,从合同法上的总则来看,对于无效的合同法律上有例举的明确规定,其并未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列入无效合同范畴;从合同利益角度分析,擅自转租行为并未在实质上影响出租人利益实现,并未对出租人获得租金的合同目的产生影响。只是出租人的出租权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承租人利用。
最高院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未经房东同意的转租行为并非必然无效,但是当由于转租的行为侵害了房东权利的时候,转租人及使用房屋人要对房东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个责任从法律上来说也可以用连带责任来处理,并未违反法律上的公平原则,从本案来看,使用房屋的章建没有按期交还房屋,给房东造成了损失,对这一损失首先要由使用房屋的章建来承担,向金可继续支付房屋使用费用,而转租的行为人,张维将对自己的擅自转租行为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