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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如何在被诉“一房二卖”案中成功反诉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9日
20081230日,经房地产经纪公司(下称中介方)居间介绍,大陆人L先生与台籍人士X女士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由L先生购买X女士所有的房屋一套,房款支付及房屋交付期限如下:合同签订当日支付5万;200918L先生提供贷款资料给中介方,由中介方提供给银行;贷款资料通过银行审核并签定贷款合同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双方递件成功当日,L先生支付X女士 25万;余款72万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X女士在房款付清后的5日内向L先生交付房屋。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L先生还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
合同签订后,L先生支付了5万,但一直未向中介方提供好贷款资料,并向中介方表示不再购买此房。经中介方及X女士多次催办,L先生仍未予办理。等待两月无果后,2009323日,X女士与第三人另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L先生得知后要求全额返还5万元并要求赔偿1万元中介费,X女士认为L先生违约在先故不能答应。2009427日,L先生以X女士将房屋另卖他人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并要求X女士返还5万元并赔偿损失6万元。
本是守约方,却反被违约方起诉,这是X女士不能理解和接受的,X女士转而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又该如何为X女士规划维权方案和路径呢?
 
一、预防性措施
L先生不履行合同之初,X女士急需卖掉房屋以周转资金,但又不敢贸然再卖房,故咨询该如何处理是好。我们研究了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分析了案情,认为在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下,X女士可以行使合同法赋予的单方解除权,合法解除合同后,X女士就可以另行处分房屋并免除后顾之忧了。为此,安排了以下举措:
1、固定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证据;
2、以邮寄方式向对方发出律师函,通知其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并保留发函证据;
3、同时电话通知其解除合同。
二、应诉措施
1、提起反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20.4万元;
2、收集提交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证据:合同中关于对方应履行义务的约定、通知解除合同的律师函、邮件签收存根、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
3、主张抵销,即对方已付的5万元用于抵销其应付的违约金,不足部分对方应另行支付;
4、收集提交因对方违约致X女士损失的证据。
三、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已于发出律师函及电话通知当日解除,判决X女士返还L先生5万元,判决L先生向X女士支付违约金4.08万元(违约金数额法院作了调整),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心得
就本案而言,我们作为代理律师,在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时,需要注意:
1、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一项风险较大的举措,因为法院对解除行为的效力认定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所以在为客户规划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一要看是否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情形,是否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二要尽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义务,即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这一切都是前瞻性的设计,以防对方届时提出异议,向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行为未发生效力。如被法院确认未解除,则将置X女士另行卖房的行为于违约的境地,是万万要避免的。
2、证据的固定和收集十分重要。在行使法定解除权是否合法的问题上,X女士承担着举证责任,所以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就要固定、留存好相关证据,包括对方根本违约的证据以及解除方尽到通知义务的证据,以免在可能的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3、为应对本诉,对对方提起反诉是必要的。合同解除的后果是双方相互返还,X女士当然应向L先生返还5万元,但X女士有权提起违约赔偿之诉,以达到抵销返还之诉的目的。
4、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法院根据对方申请而对违约金加以调整的情况,光靠违约金条款主张全额违约金是不保险的,对X女士的损失仍应进行必要的举证,否则可能出现违约金被调得过低的结果。本案中,我方亦举出了损失证据,遗憾的是因情势所限达不到足够充分的标准。法院根据对方申请调整,并结合具体案情,最后将违约金调整至4.08万元,对方表示服判。这也达到X女士让失信方承担一定责任的目的,实现了法律的惩戒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