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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 赠与人撤销赠与获支持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9日
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履行协议交付赠与物,赠与人却在交付前撤销赠与,受赠人起诉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协议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了受赠人要求赠与人给付赠与物的诉讼请求。

  现年25岁的刘平系该县市民。刘平诉称:去年6月21日,其二叔刘二因车祸身亡,由于二叔终生未婚、无后,奶奶蒋翠提议将刘平过嗣给刘二、并由刘平按 民俗为叔父办理丧礼事宜。去年7月5日,经族人协商,相关人员就继承权的分配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奶奶放弃对刘二房屋的继承权交由刘平继承。协议签 订后,奶奶将房屋手续交付给了刘平,刘平作为过继儿子为叔父办理了后事。刘平事后要求奶奶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遭到奶奶拒绝,后来因房屋拆迁该房拆迁 补偿款被奶奶支取。后刘平将其奶奶蒋翠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平对其叔父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拥有所有权,并判令奶奶蒋翠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助款和拆迁安置换 房权返还给他。

  被告蒋翠辩称,刘平的过继行为未履行登记手续,对被告未尽赡养义务。被告2次住院,原告及其父未去照顾、未付医疗费。原告之父已将刘二死亡赔偿款据为己有,被告为此还曾起诉维权。被告决定撤回对涉案房产的赠与,收回原属于自己的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长子刘大之子,被告的次子刘二无配偶和子女,去年6月因车祸死亡,其父先于其死亡。刘二死后,经众人协商,同年7月5日 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刘平过嗣到刘二名下为子;刘二名下的房屋三间(有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由刘平继承,任何人无理由分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 约定办完丧事。刘平之父刘大在支取刘二死亡赔偿款过程中,未将属于蒋翠的部分交付给蒋翠。刘二的遗产房屋三间,因涉及拆迁,蒋翠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协 议,享有了涉及该房屋的权利(包括拆迁奖励费用、还建房分配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 法律规定交付。”本案中,蒋翠作为刘二的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了刘二的遗产,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由原告刘平继承,应认定是蒋翠将涉案房屋赠与了刘平,但 房产在未变更登记前仍为蒋翠的财产,不能认定是刘平的财产。涉案房产虽被拆迁,物已灭失,但房屋的拆迁奖励款及还建新房权属原权利的延伸,仍归蒋翠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让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被告明确表示撤销赠与,该撤销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 由于蒋翠撤销赠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依 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