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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假冒同住人签名购买售后公房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13日
原告系讼争房屋的同住人之一,此房为动迁安置房,原告户口在内,之后因为原告外出求学、工作以及讼争房屋过于狭小等原因,不再居住讼争房屋内。被告等人未经原告同意,通过伪造原告签名、盖章的方式制作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据此购买了讼争房屋。
律师评析:
讼争房屋系动迁安置而来,原告作为被安置人对于讼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之后原告亦将户口迁入讼争房屋,显然是讼争房屋的同住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公有房屋出售为产权房时,应当经过全体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协商一致。现被告及其他同住人(已去世)假冒原告签名,将讼争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某物业公司未经严格审核,在没有看到原告签署《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确认原告签字为真实的情况下,即与被告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将产权确认归被告所有,也具有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