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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长辈出资购买的房产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15日
  离婚律师指出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价格高歌猛进,在谈婚论嫁时,还没有经济能力购置房屋,造成了现实中许多父母在子女婚前或婚后给子女买房的情况,一旦婚后感情破裂后,就房屋分割问题出现了很大的争议。
  一、婚前一方的长辈出资购房。上海婚姻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婚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结婚出资购房,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对方,所出购房款通常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如果父母全部出资的,所购房屋应确认为个人财产;如果父母部分出资的,所出房款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在离婚诉讼中应将此款扣除,剩余价值部分夫妻双方进行分割。
  二、婚前双方的长辈共同出资购房。
   婚姻律师从现实中指出,婚前双方的父母为子女买房的情况比较多,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婚姻当事人购置房屋的时候,一般都没有明确表示房子归谁所有,房产证有的是登记在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婚前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房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一方婚姻当事人的名下,由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目的是为了子女结婚,应认定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 婚后长辈出资购房。
  上海浦东离婚律师谈到《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据此,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名下,应认定对双方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