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司法解释否认婚内侵权赔偿的原因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01日
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司法解释否认婚内侵权赔偿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司法解释中之所以否认了婚内侵权赔偿,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损害家庭的稳定
其理由是:如果因为婚内有侵权行为就起诉要求赔偿,会使夫妻间轻微的矛盾加剧,导致夫妻关系更加紧张,从而使本来可以维持的婚姻走向解体。因此,只要不想离婚,就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夫妻间的矛盾,完全没有必要对簿公堂,以免伤害彼此的感情,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是否真的能够实现稳定家庭的目的呢?
婚内侵权的的形式有多种多样,但在目前我国婚内侵权的案件主要以家庭暴力为主。让我们关注一下一些社会调查的相关数据:
调查数据一: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但是在现实之中,绝大多数的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大都选择了忍受,很少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主动向妇联反映。
调查数据二:美国家暴受害妇女超过了强奸、抢劫及车祸受害妇女的总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约有20%~30%的女人遭现任或前任男友的肉体上的虐待。家庭暴力是妇女遭受严重损伤的最常见的原因,约占妇女他杀死因40%上。
从以上的两份调查报告中我们不难发现婚内侵权的几个特点:普遍性、严重性 、形式多样性和发生的隐蔽性。所以,我们应当用诚实的态度来面对问题并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它。但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婚内侵权显然采取的是一种无视的态度,这种规定是以无视受害者的人权为代价的,所以,它必然不再适应社会和法治的发展需要,因此,正视并设立婚内侵权赔偿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
(二)是考虑到可操作性即执行难的问题
其理由是:在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归属,也没有个人财产,所有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不允许分割,因此,即便法院做出了胜诉判决,也难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对判决进行执行,无异于将钱从左口袋掏出来放到右口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但是,笔者认为难以执行也不应成为漠视当事人权利的理由。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实际上起着最后防线的作用,是解决矛盾的最后手段。如果当事人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也不会诉诸法律。法院对此种案件不予受理,不仅有推卸责任之嫌,而且也违反了民法保护人们权利的义务,于理于法都不妥当。我国《婚姻法》对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没有法律规定以及《解释(一)》29条对婚内损害赔偿的否定,使司法部门在处理该类问题时无法作为,不仅有怂恿当事人离婚的嫌疑,而且过错方为对方造成的损害往往不能依法予以追究。这不仅放纵了过错方的非法行为,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使男女平等、保护婚姻家庭的目的难以实现,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民法院对于配偶一方非法侵害配偶他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怎能坐视不管?所以,设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是我们必然的选择。下面就婚内侵权赔偿制的现实操作性进行简要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