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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婚后欠的欠款,复婚了就不用还吗?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01日
1988年6月10日,王先生与林女士登记结婚。1997为了单位的房子,夫妻俩商量离婚。1997年8月3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商量好孩子的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同时双方在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上约定:林女士借给王先生的50000元钱,王先生在3年内还清。1999年3月14日、6月15日,王先生两次共归还林女士20000元,王先生每次在借条上还款都签了名。2000年10月,二人到民政局登记复婚。复婚后,王先生又向林女士还款10000元,王先生再次在借条上签了名,余款20000元王先生后来一直未还。两人复婚一年后时常吵架闹矛盾,有一次,两人为了一笔生意而起了争执,林女士一气之下要求王先生立即归还剩下的20000元,王先生置之不理。2002年2月,林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王先生偿还欠款20000元。王先生辩称,当初其与林女士是协议离婚,为的是向单位要房子,现二人已复婚,夫妻之间的债务自然就没有了。即使判决他偿还欠款,但双方还是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还与不还没有什么区别。那么,王先生这样认为对吗?
  王先生这样认为是不对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先生与林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对欠款的数额及还款时间均作出明确约定,虽然王先生与林女士二人已复婚,但夫妻之间的债务并不会因为复婚而消灭。复婚时,二人也未就欠款重新作出约定,但是王先生与林女士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王先生对余下的欠款有继续偿还的义务。至于,王先生认为夫妻关系仍然存在,还与不还没关系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个人独立财产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婚前个人财产。这部分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夫妻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作为个人财产的收入,如一方单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法定的婚后个人财产,原则上讲可以用于还债,但其中的特定指向部分,如伤残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因而亦不能予以强制执行。依据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用于还债。因此,王先生必须以个人独立财产偿还林女士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