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屋漏水损害邻居财产 产权不明被告共同赔偿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2日
2011年7月1日,被告韩某从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楼房201,2011年12月份,被告韩某交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公司交付韩某装修钥匙一把,但双方未办理全部交付房屋的相关手续,被告韩某至今均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2011年12月份,原告高某从被告房地产公司处购买该楼的101,位于被告韩某所购房屋同一位置的楼下。原告交付全部房款后,被告房地产公司将房屋钥匙交付原告。
2012年4月份原告开始装修房屋,2012年5月28日上午,原告发现从三楼楼板缝隙处往下漏水,遂立即告知物业公司及被告房地产公司漏水情况,物业公司经理到场后,发现楼上卫生间水管未关,自来水漫到地面而导致该房屋楼板漏水至原告房屋内。漏水造成原告房顶、木地板及内墙因浸泡损坏。经鉴定,损失金额为14800元。
房产律师回答:原告房屋内相关物品被水浸泡损坏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韩某所买房屋内水管未关,水从楼板漏至原告房屋内所致,基于相邻关系的法律基础,应由出事故房屋的管理人对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韩某和被告房地产公司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是否已经交付,并认可双方均持有该房屋的钥匙,均系房屋的管理人,对房屋漏水均存在过错,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