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员工承担赔偿责任能否扣发全月工资?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12日
陈某自学成材,对电器知识比较熟悉,又有几年的工作经历,所以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在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以后。陈某就跳槽到一家新的企业工作。这家公司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工作职能,配置了一部新的机器设备,在功能和效率上大大地提高了工作效果,陈某在操作上也格外小心。但是“好马也有失蹄的时候”。
2005年8月的一天陈某正好有事离开忘了操作要领的指示,结果造成机器的一个零部件烧坏,价值达两万多元。领导找陈某谈话,要求根据企业规章制度予以赔偿。陈某无奈,心想谁让自己那么不小心呢,赔就赔吧。单位遂从9月份起扣发其每月全部工资以抵偿损失。
陈某在9月份领工资时发现工资全被扣完,顿时没了主意。陈某多次找公司谈,希望每月扣除工资的三分之一,以保证生活的正常开支,但公司一直未予答复。陈某多方咨询,被人指点到仲裁委员会。他希望通过仲裁解决这个实际问题。
[庭审答辩]
在仲裁庭审中,公司辩称:因陈某擅离职守,造成机器的损坏,也造成了单位的经济损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且陈某也同意从工资中扣除予以赔偿,因此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陈某认为:因其妻子是下岗工人,生活已十分困难,再加上这次事故赔偿,就像是雪上加霜。陈某希望每月扣除工资的三分之一,以保证生活的正常开支。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在庭审中查明,双方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赔偿没有异议,但对每月扣除多少工资作为赔偿未达成协议,由此引发了矛盾。公司将陈某的工资全月扣除显然不妥,因为法律对此种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
仲裁委向公司宣传了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应该赔偿,且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公司表示不清楚法律的规定,如果是这样的话,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操作。最后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公司每月扣除陈某工资的20%,陈某对此表示能够接受。
[案件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但是如何支付赔偿的问题?也就是说公司如何扣除赔偿费用的问题,是每月全扣呢?还是扣一半呢?究竞如何扣,对此法律已作了相应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法要求赔偿。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陈某的工资为每月1000元,电器公司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其月工资的20%即200元,电器公司至少每月应向陈某发放800元工资,如果再扣除各项社保费之类的费用,陈某拿到的工资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那企业就要按照规定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