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被楼上抛出的瓷杯砸伤 可能加害人是否担责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1日
马盛义(化名)是胜利中路新东方家园小区的业主,2013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他在小区内三栋、四栋之间的小径上路过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瓷杯砸到头上,当即倒地,随即被家人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当时,其儿子马晓光(化名)报了警,公安机关在调查后无法确定瓷杯系何人所抛掷,但是可以排除故意伤害的可能,不属刑事案件。于是,马盛义以三栋、四栋二层以上的所有住户(可能加害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赔偿。
【分歧】
本案中,三栋、四栋二层以上的可能加害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些可能加害人不要承担责任,因为在高空抛物致害中,未实施抛掷行为的人,既无实施抛掷行为,也无阻止他人实施抛掷行为的义务,故不存在过错。
第二种意见认为,这些可能加害人要承担责任,因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明文规定了在发生不明抛掷物致人损害时,由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评析】
济南律师服务网曲律师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详述如下:
第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据此规定,可能加害人应该承担补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抛掷行为,在该案中,三栋、四栋二层以上的89户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第二,侵权法上的二元的归责原则,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无过错责任基于分配正义理念,具备这些条件时可以适用:(1)在某种程度上仅有欲被归责的人能够对危险加以控制;(2)特定企业、物品或设施的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危险来源;(3)获得利益;(4)因危险责任产生的赔偿可以有效的分散。该案中可能加害人符合第(2)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所以,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三,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查明,新东方家园小区三栋、四栋二层以上的住户共有92户,除了4户能够证明自己当时没有人在家,20户证明自己家里没有瓷杯,其他68户皆有可能实施抛掷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由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68户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当然,由本案得知,让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的制度,只能是过渡性的权宜之计,最终要解决好此类问题,还需要建立健全社会救济制度,以补规则之失,以补法律之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