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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因病长休是否可以解雇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4日
职工患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是否一定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用人单位通常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认为劳动者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就应该解除。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与有关法律规定相矛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同时又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在没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反,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待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此类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结束时才能终止。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谓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在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果因特殊病情确需继续医疗,应按规定由医院出具证明,经用人单位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否则没有回单位上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擅自延长休养的行为是一种自动离职的违约行为。但用人单位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满后,没有回单位上班,最好及时履行提前书面通知的法律责任,在解除劳动合同前采取一个阶段性的措施。用人单位采取听凭劳动者随意延长休养时间,然后以劳动者自动离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做法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已满医疗期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满足几个要件:(1)实体要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程序要件: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此外,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水平等有关,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者的病情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