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党女士驾车载着家人外出旅游。车辆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党女士看到道路中间有一个巨大的卡车轮胎。眼看车子就要撞上去,党女士连忙打方向盘避让,结果车子撞上了路边护栏。虽然没出大的交通事故,但这个意外让车上的三人受了伤,其中党女士受了重伤。在接受初步治疗后,党女士以高速管理方没有及时清除障碍导致事故发生为由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总计20余万元。
事实上,就在党女士发生事故前不久,余先生驾车驶过事故路段,幸运的是,他顺利避过了路上的轮胎,将车子停在紧急停靠带上报了警。据此,高速公路管理方认为,事故发生前后巡查人员巡查该路段确认道路状况良好,何况他人驾驶汽车遇到轮胎后可以及时避让未造成损失,党女士的事故应与她自身驾驶状态有关,与高速公路管理方无关。高速公路管理方辩称,党女士出意外时仅仅拿了高速公路的通行卡,还没有缴费,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自身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兴法院审理认为,党女士驾驶车辆领取通行卡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方未能保障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的安全通行,应承担党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