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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钱不还用别人车做抵押 这车到底该归谁
作者:孙心远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5日
穆先生来电咨询:两年前,我借给宋某10000元,因他总以各种借口不还,我遂向他提出“要么还钱,要么找东西作抵押!”一日,宋某借用同村佟某的汽车外出办事,回来后正好遇我向宋某催债,宋某便将借来的车辆及行驶证质押给我。我认为,反正车是宋某开来质押给我的,所以根本没管真正车主是谁,故将车辆接收了。数日后,佟某想要回车,但宋某已不知所踪。无奈之下,通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追查到汽车在我手上,于是向我要车。我认为车辆是宋某开来用于担保债务的,质押已经成立,所以拒绝归还。佟某就将我诉至法院,要求我和宋某归还汽车并赔偿相关费用。请问:我是否应当返还佟某的车辆并赔偿损失?

王茜律师解答:首先,关于车辆返还问题。本案中,宋某将佟某的车质押给穆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明确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即法律上被称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说合同成立时,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须经有权人的认可(追认)才能有效,否则自始无效。因此,宋某将车辆质押给穆某的行为是无效的。

其次,关于佟某主张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担保法的解释,穆某应当承担向佟某赔偿损失的责任。